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遷徙登記應依居住事實審認以符合人籍合一原則

人籍合一海報
人籍合一海報

遷徙是事實行為,無居住事實請勿辦理遷入或住變登記

經查證為虛報遷徙可開罰新台幣3000元至9000元罰鍰並撤銷登記

請勿在網路上租賃戶籍辦理登記而未實際居住,以免受罰

 

戶籍法相關規定

第16條第1項: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第17條第1項: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3-01-10
  • 發布日期: 2023-01-10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4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