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遷徙是事實行為,無居住事實請勿辦理遷入或住變登記
經查證為虛報遷徙可開罰新台幣3000元至9000元罰鍰並撤銷登記
請勿在網路上租賃戶籍辦理登記而未實際居住,以免受罰
戶籍法相關規定
第16條第1項:遷出原鄉(鎮、市、區)3個月以上,應為遷出登記。
第17條第1項:由他鄉(鎮、市、區)遷入3個月以上,應為遷入登記。
第23條:戶籍登記事項自始不存在或自始無效時,應為撤銷之登記。
第76條:申請人故意為不實之申請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故意提供各級主管機關及戶政事務所不實之資料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9,000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