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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伴侶關係註記

申請資格

凡年滿20歲單身未婚且一方現設籍於臺中市,有同性伴侶註記需求者。

105年7月15日起,臺中市與臺北市、高雄市及臺南市實施跨縣市合作受理同性伴侶關係註記。

105年9月1日起新增與彰化縣所屬戶政事務所跨市辦理同性伴侶註記。

受理機關

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

應繳附書件及注意事項 

(一)同性伴侶關係註記:

    1.申請人:同性伴侶雙方親自申請。

    2.應繳證件:國民身分證(在臺無戶籍國民或外籍人士應提憑在臺合法居留文件)、印章(或簽名)。

    3.同性伴侶之當事人為外國籍者,應提憑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辦理(該文件在國外製作者,應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

(二)同性伴侶關係廢止:

    1.申請人:同性伴侶一方申請即可,毋須另一方同意。

    2.應繳證件:國民身分證(在臺無戶籍國民或外籍人士應提憑在臺合法居留文件)、印章(或簽名)。

(三) 同性伴侶關係資料核發:

    1.申請人:同性伴侶一方即可申請。

    2.應繳證件:國民身分證(在臺無戶籍國民或外籍人士應提憑在臺合法居留文件)、印章(或簽名)。

備     註

同性伴侶當事人同意提供註記資料予醫療院所、社會福利機構、警察機關等單位查詢使用者,上開單位因業務需要,得以公文敘明申請事由、當事人統號及出生年月日等資料,向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遇有緊急情形者,得以傳真方式申請,並於申請後五日內補正申請程序。

受理申請之戶政事務所應先與申請單位聯繫,瞭解申請事由,如確需本項資料無誤後,始可以公文或口頭方式提供。

  • 市府分類: 市長施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4
  • 發布日期: 2015-10-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23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