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於111年起調整生育津貼補助金額,單胞胎新臺幣2萬元,雙胞胎(含)以上每胎新臺幣2萬元。並將原到宅坐月子服務津貼一併刪除,統一更名為生育津貼。 以111年出生之新生兒為新制。只要於臺中市辦理出生登記,且新生兒之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臺中市滿180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臺中市者可申請生育津貼。 於110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於111年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仍適用110年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