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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廿三歲,我的名字因有諧音常被人取綽號,想要改名,應如何辦理?

按現行姓名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命名文字字義粗俗不雅或有特殊原因者,得申請改名,以2次為限。 經查證核准後須辦理姓名變更登記,同時換證及改註戶口名簿;若您以特殊原因改名,請本人親自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最近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格)1張,規費每張新台幣50元等辦理。自102年8月1日起變更姓名(含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除有以下情形者外,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1.同時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應向戶籍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2.同時申請撤銷原變更姓名(改姓、改名及更改姓名)登記,應向原辦理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3-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9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