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繕具申請書,敘明「申請人姓名、住址、身分證字號等」及「被申請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字號」、申請戶籍謄本之「種類」、「份數」、「張數」,並簽名蓋章。 (2)檢附身分證正本、利害關係證明文件正本(申請三親等血親以內者免附)、規費(每張15元)及貼足郵票之回郵信封。 (3)身分證及利害關係證明可以影本替代,但應加註「與正本相符」之章戳並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