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內政部規定,在台設有戶籍之中華民國國民出境滿兩年,應辦理遷出登記。 2.當事人被代辦遷出國外,於入境後須攜帶蓋有入境章戳之中華民國護照或入境證副本或入國許可證副本及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戶長或當事人印章(遷入單獨立戶者,應另攜帶房屋所有權狀等相關證明文件)來所辦理遷入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