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房屋所有權人。
- 管理人。
- 現住人。
● 申辦期限: 隨到隨辦
● 應備證件(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初編:建造執照、或921震災重(改、修)建築物概要報備表、或自用農舍建造執照、建物位置圖(藍曬圖、大樓應檢附各樓層平面圖)、建物平面設計圖(藍曬圖、大樓應檢附各樓層平面圖)、地籍配置圖各乙分、建管單位核發編訂門牌同意書、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有拆除執照者附影本一份。
- 增、併編:建管單位核准函、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可並蓋核准戳記之建物平面圖(應施工完竣)、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違章建築:房屋所有權人土地所有權證明文件、地籍圖、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居住事實切結書、餐廳、大門、臥房、客廳、廚房、衛浴之照片。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衛浴之照片。
- 補發或換發: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注意事項:
- 原編釘之門牌脫落、遺失或損毀不堪使用者,應申請補發或換發。
- 門牌號碼尾數為「4」,可憑房屋所有權狀或當年度房屋稅單申請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