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兒出生登記申辦期限為60天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臺中市生育津貼申請資格: 一、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 二、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自102年起設籍本市半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三、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並同時申請生育津貼,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四、100年5月16日起申請人持身分證、印章經審查合乎資格者,即當場核發生育津貼新臺幣1萬元整。 五、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新生兒出生登記申辦期限為60天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臺中市生育津貼申請資格: 一、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 二、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自102年起設籍本市半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三、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並同時申請生育津貼,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四、100年5月16日起申請人持身分證、印章經審查合乎資格者,即當場核發生育津貼新臺幣1萬元整。 五、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