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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規定,並於民國103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之父或母得申請生育津貼:
(一)新生兒父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二)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二、新生兒之父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監護人提出申請。
特殊個案,由本府專案辦理。
三、非於國內出生之新生兒返國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且符合本計畫第二點第一項條件者,亦應比照第四點規定提出申請。
四、符合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受理之戶政事務所於申請當日將生育津貼以現金方式發放。
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五、生育津貼按胎兒數發放之;金額為單胞胎新臺幣ㄧ萬元,雙胞胎新臺幣三萬元,三胞胎以上,每胞胎新臺幣兩萬元。
民國102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之新生兒,於103年辦理初設戶籍登記仍適用102年之規定。
六、自民國103年1月1日實施。
103年起新生兒出生登記,如何申請臺中市生育津貼補助?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3-12-04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3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