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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兒出生登記申辦期限為60天應向戶政事務所辦理出生登記。
臺中市生育津貼申請資格:
一、民國100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
二、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自102年起設籍本市半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三、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天內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並同時申請生育津貼,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四、100年5月16日起申請人持身分證、印章經審查合乎資格者,即當場核發生育津貼新臺幣1萬元整。
五、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新生兒出生幾天應申報出生登記,如何申請臺中市生育津貼補助?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3-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2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