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前屋主遲遲不辦理遷出登記,可依戶籍法第50條第1項規定,以房屋所有權人身分,申請將其戶籍遷出。應備文件:房屋所有權狀、房屋所有權人之國民身分證、印章、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印章(以上均為正本),至房屋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