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授權書上如定有授權日期並註明請領份數者,可由於授權期限內,分多次領足授權書上所載之份數,如於授權期限內未領足授權書內所載印鑑證明之份數,逾授權期限則不再受理,倘未訂定授權期限則可分批領足。 2.授權書限定授權期間者,僅能於授權期間內辦理,未註明份數時,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