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如離婚協議書上已有約定者,提憑離婚協議書即可)。 2、未成年子女戶口名簿。 3、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者之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註: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以行使或負擔之一方或雙方為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