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由死亡者之配偶、親屬、戶長、同居人等,準備死亡證明書正本、死亡者的身分證(若遺失則免附)、戶口名簿,及申請人身分證、印章,前來戶政所辦理死亡登記,辦妥死亡登記後,即可同時申請除戶戶籍謄本。 102年8月1日起死亡登記除當事人於國外死亡者外,得向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