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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登記

● 申請人
  1. 父、母、祖父、祖母、戶長、同居人或撫養人為申請人。
  2. 無依兒童得以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為申請人。
  3.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1、2申請人時)。
  4. 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
  60日內
●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者,應提憑出生證明書;非在醫院、診所或助產所出生無法提出出生證明書者,應提憑醫療機構開具之DNA親子鑑定報告書(適用於胎兒出生後一個月內申請者,無法在該期間內提出申請者,不適用本出生通報表)。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並請提供生父母結婚或同居日期)。
  3. 在國外或大陸地區出生者,不辦理出生登記,應俟回國入境後,憑入出國及移民署核發之定居證,辦理初設戶籍登記。 (父或母為中國人,89年2月11日以後在台出生者,憑出生證明辦理)。
  4. 委託他人申請者,請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注意事項
  1. 辦理出生登記前,父母應於出生證明書上或另提書面約定子女姓氏;約定不成者,由申請人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
  2. 出生登記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並依戶籍法第49條第2項規定,以抽籤決定姓氏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3. 96年5月23日修正民法第1059條: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經父母之書面同意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4
  • 發布日期: 2013-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