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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收養登記

● 申請人
  1.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
  2. 利害關係人(無上列申請人時)。
  3. 受委託人(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申辦期限
  30日內
●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終止收養書約或法院(裁定)判決書及(裁定)判決確定證明書;在國外發生之事實,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外文譯本須經法院或外交部或駐外使領館處驗證。
  2. 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國民身分證(被收養人未領證者免附)、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
  3. 被收養人如已領證,應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注意事項
  1. 合意終止收養應由雙方以書面為之,養子女為未成年人聲請終止收養,應向法院聲請認可,並自法院認可裁定確定始生效力。
  2. 養子女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但有姓名條例第12條情形之一者,不得改姓。
  3. 收養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4. 本項登記得向全國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辦理。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4
  • 發布日期: 2013-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