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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登記

● 申請人
  1. 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
  2. 判決離婚:當事人之一方。
  3. 受委託人(協議離婚具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務所核准者)。
● 申辦期限
  1. 協議離婚:以登記日為生效日
  2. 判決離婚:30日內
●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離婚協議書(2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或法院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或經法院核定調解離婚書。
  2. 當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3. 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設戶籍者,在國內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內政部於102年11月13日發布修正)。
  4. 與大陸地區人民在大陸地區離婚書件,須經海基會驗證;經大陸法院判決離婚,須再經我法院裁定認可確定。
  5. 國外離婚者,其書約及譯文須經我駐外單位驗證,如駐外單位僅就外文驗證,中文譯本應經外交部或法院辦理驗(公)證。協議離婚經加註「符合行為地法」之字樣,得單方申辦。如係外文者須翻譯中文,並均經我駐外使領館處驗證經外交部或法院驗(公)證。
  6.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注意事項
  1. 協議離婚,雙方須同時到場申辦。
  2. 未成年人離婚,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3. 離婚登記(經法院判決確定者),經催告仍不申請者,依戶籍法第48條第4項規定,戶政事務所應逕為登記。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4
  • 發布日期: 2013-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8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