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業務資訊 > 機關業務介紹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原住民身分認定及民族別登記

● 申請人
  1. 本人。
  2. 法定代理人雙方(如僅父母一方申請時,應附他方之同意書)。
  3. 受委託人(依原住民身分法第7條第1項從具原住民身分之父、母之姓取得原住民身分者及第9條第1項申請喪失原住民身分者,不得委託他人辦理)。
● 申辦期限
  隨到隨辦
●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1.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當事人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印章。
  2. 已領證者如改姓或更改姓名,其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已領證者,另須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3. 原住民身分之取得、喪失、變更、回復及民族別註記,申請人應備妥足資證明具有原住民身分之文件、申請書、約定書等辦理。
  4.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須經駐外館處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5. 以利害關係人身分申請者,應附繳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 注意事項
  1. 原住民申請民族別註記,父母應先完成註記,再辦理未成年子女之註記。
  2. 原住民民族別之登記,由申請人以書面或口頭向戶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辦理申報登記。如申報錯誤,應提憑本人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臺灣光復前之戶籍資料或其他公文書之證明文件辦理更正。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4
  • 發布日期: 2013-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3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