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請人 |
- 本人。(本人不為或不能申請時,以原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
- 受委託人。
|
● 申辦期限 |
隨到隨辦 |
● 應備證件 (證明文件須繳驗正本) |
- 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戶口名簿、如需換證者應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1張及規費50元換發國民身分證。
- 因申報錯誤者,提憑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 在臺灣地區初次登記戶籍或登記戶籍前之戶籍資料。 (2) 政府機關核發並蓋有發證機關印信之原始國民身分證。 (3) 各級學校或軍、警學校或各種訓練班、團、隊畢(肄)業證明文件。 (4) 公、私立醫院或合格助產士出具之出生證明書。 (5) 國防部或陸、海、空軍、聯勤、軍管區(含前警備)總司令部,憲兵司令部所發停、除役、退伍(令)證明書或兵 籍資料證明書。 (6) 涉及事證確認之法院確定判決書、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緩起訴處分書或國內公證人之公、認證書等。 (7) 其他機關(構)核發之足資證明文件。 提出上列證明文件更正出生年月日者,除(1)及(6)外,均以其發證日期或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先者為限。但發證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後者,應檢附資料建立日期較在臺初次登記戶籍之證件發證日期為先之有關機關(構)檔存原始資料影本。
- 證明文件及委託書在國外作成者,須經中華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應附繳之文件為外文者,須附中文譯本;在大陸地區作成者,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或查證。
-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附繳委託書、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
● 注意事項 |
- 申請更正所提憑之證件之採認,戶政事務所如有疑義,應加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向原發證機關或其主管機關查證;如有法令適用疑義,再循行政體系轉報內政部核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