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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函轉內政部函釋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遷出登記1案

內政部函釋,國人持外照出境確有出境之事實行為,若未辦理遷出登記,在戶籍登記上係屬現住人口,將造成戶籍管理之漏洞,且有違戶籍制度人籍合一之意旨,恐使戶籍登記作為各級政府機關施政基礎參考及國民行使權利負擔義務依據之目的失去相當作用。且國人持外照出境2年以上未辦理遷出登記,戶籍登記上仍屬現住人口,但在國內無居住事實,惟仍可於國內行使選舉權,影響選舉公平性;另尚得享有各項租稅優惠及社會福利,恐有違公平正義原則。爰國人持外國護照出境2年以上,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規定辦理遷出登記。另若戶政事務所查有當事人持外照出境2年以上之事實(可透過移民署線上應用服務系統資料查詢入出境紀錄或經相關機關查證),依戶籍法第16條第3項、第42條規定,得辦理逕為遷出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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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社會福利,法律權益,便民服務,一般行政,政令政策,生活資訊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12-03
  • 發布日期: 2019-03-05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