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現在位置 首頁 > 便民服務 > 戶政問答
  • 友善列印
  • 回上一頁

收養子女應備何證件向戶政所申請收養登記?

(1)民國74年6月5日以後之收養,只要當事人之一方是中華民國國民,就應經我國法院裁定認可。 (2)申請人:依序為收養人或被收養人、利害關係人、受委託人。 (3)應備證件: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2、收養人及被收養人身分證(未領 者免)、戶口名簿。3、法院認可收養裁定書及裁定確定證明書。4、子女從姓約定書。5、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辦理;僑居國外委託辦理時,須檢附經當地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或委任書。6、被收養者已領有身分證者,應備2年內拍攝彩色相片(符合內政部規定之規格)1張換證
  • 市府分類: 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19-04-28
  • 發布日期: 2013-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