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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鑑登記/變更/註銷及印鑑證明

● 申請人
  1. 當事人。
  2. 法定代理人。
  3. 受委託人。
● 申辦期限
  隨到隨辦
● 印鑑      (印鑑登記/變更/註銷)
  1. 印鑑登記:
    (1) 年滿20歲之成年人須親自辦理,未成年人須由法定代理人親自辦理(僅由一方申請時,應加附未到場他方同意書)。
    (2) 申請人國民身分證、印章、當事人印鑑章。
    (3) 申請登記之印鑑以一種為限,並應使用戶籍登記之姓名,且不得加刻圖騰;印鑑長、寬或直徑須1公分以上未逾3公分,且不得使用原子章或橡膠等易變形材質。已申請登記之印鑑章,不適用前述之規定。但申請變更印鑑登記時,仍應依前述之規定辦理。
    (4)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以上部隊長簽證,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5) 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簽證,核轉其印鑑登記機關辦理。
    (6) 遷出戶籍地址,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7) 規費:每次20元。
  2. 印鑑證明:
    (1) 當事人親自辦理者,應繳驗國民身分證、原登記之印鑑章。
    (2) 委託他人申請者,應附繳當事人原登記印鑑章及委任書(國外作成之授權書需經駐外單位或代表機構驗證,大陸作成之委託書應經海基會驗證)、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印章(或簽名)。
    (3) 在營軍人得由所屬連級以上部隊長簽證之委任書辦理。
    (4) 監所人犯得由監所長官簽證之委任書辦理。
    (5) 遷出戶籍地址,原登記之印鑑當然廢止。但戶籍遷出國外或在已全面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之遷徙者,不在此限。
    (6) 未成年已結婚,有行為能力,可由當事人申請。
    (7) 規費:每份20元。
● 注意事項
  1. 受禁治產宣告者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印鑑登記/變更/註銷及印鑑證明。
  2. 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登記之印鑑視同註銷:(印鑑登記辦法第六條)
    (1) 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2) 經禁治產宣告。
    (3) 喪失國籍。
    (4) 遷出原戶籍管轄區者;但遷出國外者不在此限。
  3. 旅外國人出具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委託他人代辦者,其授權書內容應列舉授權事項及期間。
  4. 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臺中市自104年3月3日起實施設籍本市居民得跨區向本市任一戶政事務所申請。(詳情請洽詢戶籍地戶政事務所)。
  • 市府分類: 戶籍兵役,一般行政
  • 最後異動日期: 2022-08-04
  • 發布日期: 2013-06-17
  • 發布單位: 臺中市潭子區戶政事務所
  • 點閱次數: 1603